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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警衔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警衔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据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警衔津贴等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制作发布、广告服务等。我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为互联网线上广告发布、线下广告服务执行。其中线下广告服务执行一般是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开展创意活动吸引人群参加,从而提高客户品牌曝光量,达到客户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达到客户约定的履约条件,保障参加活动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我司会采购一些食品、饮料、矿泉水等物料,仅用于特定活动的特定人群活动中途营养补给,不用于营销目的的免费赠送或我司员工福利。例如我司举办的毅行活动,该活动是组织网友沿巢湖徒步行走四十余公里,因路途较远,为保障活动安全有效的开展,沿途会设立若各个补给站,为参与网友提供食品、水等补给品,此类补给品仅为保障参会人员身体健康而设定,分量较小,仅适合一人临时补充使用,我司购买上述补给品是用于经营活动,属于活动必需成本,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请问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新成立企业当年需要缴纳水利基金么?

新成立企业当年需要缴纳水利基金么?

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缴纳当年的水利基金么?根据安徽省水利基金的征收办法,水利基金是按照上年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新成立的企业无上年的营收数据,是否还需要缴纳?


    皖政〔2012〕54号文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新设公司在惠州市仲恺区,请问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新设公司在惠州市仲恺区,请问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首次办理税务涉税事项,可以选择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办理税务涉税事项。
一、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如为新办企业(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纳税人),企业办税员、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中一员可在实名认证成功后,使用已实名认证的账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个人办税->个人进入”后点击“事项办理->新办企业套餐”,申请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提交完套餐申请后,申请人输入申请的账号密码登录后,点击右方“个人办税”下方的“个人进入”,以个人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事项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进度查询”模块按钮,可查询整个套餐申请的办理状态。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套餐各子税务事项的受理意见。具体操作指引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 ”栏目查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手册(1.2版)》。
二、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时,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故此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诊断试剂时,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改为16%),实际税负为14%,负担很重。  2016年营改增时,李克强总理提出增值税“只降不增”的指导思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对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负偏高的行业,能否进行相应的调整,让各行各业都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对于销售生物制品而只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可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税务申报缴纳社保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需要到税务办理缴款扣缴手续吗?

税务申报缴纳社保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需要到税务办理缴款扣缴手续吗?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单位,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进行缴费,费款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一笔缴入国库;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办理缴费。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2016年36号文第45条(四)所指的权属变更当天如果晚于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哪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6年36号文第45条(四)所指的权属变更当天如果晚于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哪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营改增”后,对于回迁安置房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定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请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定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经营范围内没有的项目可以开具发票吗

经营范围内没有的项目可以开具发票吗

老师好,我们公司从事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应税项目,根据目前问了一些朋友说可以不用去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可以开具实际提供的应税服务及劳务发票,只要开具的发票与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一致就行,请问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应税项目或劳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假如不可以那如开具了经营范围内没有的营业项目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税局)相应的处罚吗?谢谢!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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