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是否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咨询不同分局有不同答复,还望帮忙确认,谢谢。
你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
现我公司根据规划许可证划分为两期,其中二期规划中包含地下车位,因此该部分地下车位作为归属于二期分期的非普通住宅业态,成本应在二期内合理分摊。
当地税局表示该部分地下车位成本应按照公配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分摊。
对于当地税局的分摊方式,我公司不认可,因为该业态为建成后有偿转让,应作为归属于二期的非普通住宅清算,其成本应在二期范围内进行分摊。
请明确以哪种分摊为准。
因修立交桥公司两幢房屋需要拆迁,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共有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这几项,请问这些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哪些税?具体涉及到的财税政策有哪些,谢谢?
您好!我司因隔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我司受到火灾波及导致储存在仓库中的产品受到毁损,无法进行销售。请问毁损产品对应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烦请告知我司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相应税务处理时的相关流程和材料清单,如事故鉴定报告等(若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所述的“光罩费用”若属于下列文件规定范围的允许加计扣除,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6年缴纳购房款,于2016年取得房款专用收据,于2019年12月取得发票,于2020年5月取得房产证。2020年12月打算卖掉房产,请问是按哪个时间计算满几年?卖掉房产过程中涉及增值税如何计算?除增值税还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如果我司是房地产企业,筹备期间未取得任何收入,收入为0.
请问我司在筹备期间进行税务登记时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还是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经营一个商场,所有铺位均已出租或自用。房产税征收方式为从租+从价。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面积是按总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减已出租面积,还是实际可使用面积减已出租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我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税务登记时税局大厅告知我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拿地后也是我司的筹备期,未收取任何经营性收入,2020年9月份我司准备预售,故在2020年9月我司去税局大厅变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领导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