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比如省财政厅发行政府债券到位后,将资金划转给市州财政局使用。市州财政局按期向省财政厅支付利息,省财政厅再将利息支付给债券投资人。请问一下省财政厅取得市州财政局支付的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请明示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
A 公司下面有5家子公司a1,a2,a3,a4,a5,成立时间有先后。现a2从银行借款后给a3用。按照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a3把利息支付给a2,a2支付给银行(利息没有加价)。请问根据业务实质,a3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凭银行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块2014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政策可以采取简易征收,按5%差额纳税。我想问一下,1、我们在开具发票时按正常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呢?还是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文里新系统里差额征税开发票?2、若按正常销售无形资产开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何填表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附表三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第三列“本期发生额“填报时提示本数据来源于税控系统,该如何填报?
我帮一个单位搬运货物,工钱600元,单位要求开发票,去邮政代开了劳务发票,现在又要交20%个人所得税,这样合不合理,赚这么点钱就要交这么高的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七)油料植物
纳税人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属于受让方对装修部分的补偿款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出租不动产的部分应按“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公司员工出差浙江金华,产生市内公共交通费用,并随车索取了公交车票。在报销时发现相关市内公共交通车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见附件),此类公交车发票可否用于报销及抵税,盼回复,谢谢。
您好,由于未查询到您上传的附件记录,无法为您直接判定,如您取得的发票属于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该类发票已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冠名单位发票专用章。建议您可同时拨打0571-12366联系浙江省税务局12366核实发票流向是否正常。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