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是今年成立的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河北,想请问下,成立的第一年分公司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我看国家税务局总局2012年第57号有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理解为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申报缴纳?谢谢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对方沟通无效多种原因导致这笔货款收不回来,现在要进行坏账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根据现在政策,是材料留存企业备查,想咨询这些材料包含什么。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坏账损失专项报告吗?还是企业内部人员自己写一份申明?
我司的PPP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资产所有权规定如下: 1、我司承接PPP及购买服项目,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或服务期,建设期内由我司完成建设城市安防、数据集成等建设项目。验收后进入运营期或服务期,公司负责期间对建设项目进行维护; 2、客户以购买服务或支付租金或支付可用性服务或运维绩效服务相应方式在5-10年内对我司支付合同款项; 服务期内,按照考核指标及运营维护服务评分办法对服务情况每月进行考评打分,按每服务年度综合评分支付对应服务年度年服务费。 3、 资产所有权的约定一般为: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期1-2年,运营或服务期5-10年。项目期满后我司需无偿将系统或设备等项目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客户; 问题: 以上情况服务期内客户向我司支付的款项是否适用我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资产在项目期满无偿移交时,我司是否视同销售,按资产残值评估资产的出售价格履行纳税义务?
我司目前于客户A在签署新的合同,客户提出后续新合同中的结算由其集团内的一家支付公司B与我司结算,我司实际提供的供餐服务是给到A客户以及其集团内的多家公司(包括B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我司能接受客户提出的要求:开票给B,B向我司付款?
老师您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7041表第8行收入总额,根据填报说明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等,请教下转让财产收入是指扣除成本后净收入么?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6.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个人有一套住房租位于丹江口城区,现租给公司作为住宿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房东开具增值税专票,请问税率是多少?
第一,个人出租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你好,我们公司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车款全额是105万,该汽车同时用以公司经营,客户接待。现在想问以下3个问题:
1.股东需要交税吗?怎么交?交多少?
2.由于同时用于公司经营,购车款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