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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公司租赁一处房产,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营业执照被吊销,对方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由,无法开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

公司租赁一处房产,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营业执照被吊销,对方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由,无法开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大条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大条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发票上是类似套印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但无税号,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发票上有加盖公章有效,但实际应该是套印的无税号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能否正常报销​

 发票上是类似套印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但无税号,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发票上有加盖公章有效,但实际应该是套印的无税号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能否正常报销​

 发票上是类似套印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但无税号,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发票上有加盖公章有效,但实际应该是套印的无税号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能否正常报销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河南出租汽车机打发票》 一、发票票样:(成品尺寸:44mm×127mm)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网上办理:是……办理时限:可以当场鉴别的即办,鉴别有困难的限时办结……【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3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因此,目前,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是统一印制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如您收到此类发票,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如您对发票真伪有异议,您也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

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

1、对于实习生报酬(每个月2000元,连续按月发放,直到实习期结束),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上是否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从而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股权被稀释,是否视同资产转让,确认投资损失?

股权被稀释,是否视同资产转让,确认投资损失?

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被稀释的58%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请问这项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本企业在事项发生之后,有无产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河南新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何征收

河南新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何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规定,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河南:3.189375单位:厘/千瓦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新乡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财政、水利部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前面在传资料时传错,这里补传,我母亲(游阿细)被错写为“陈"阿细。希望能纠正缴费信息。

前面在传资料时传错,这里补传,我母亲(游阿细)被错写为“陈"阿细。希望能纠正缴费信息。

如您所述情形,参保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查询缴费的,因参保登记、变更等事项仍由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因此您可联系当地社医保经办机构核实修改。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印花税税目中的购销合同,是否包含服务购销?教育培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购销合同具体包含哪些购销行为?

印花税税目中的购销合同,是否包含服务购销?教育培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购销合同具体包含哪些购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购销合同不包含服务购销。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印花税  

纳税知识

临时围挡砌筑工程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临时围挡砌筑工程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 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的危险废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 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的危险废物

 我公司 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是新疆一家从事危险废收集、处置和利用的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 我公司应该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适用哪个税率开具发票。文件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的危险废物,请给予明确答复,非常感谢。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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