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字〔1998〕6号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后,执行期应该为次年的1月1日。因此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设立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我是一家销售动物血液的生物制品的企业且客户均为各大医院,由于不直接对消费者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也不是药品,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我们供货商对我们开具的是3%的发票,而我们如不能办理简易征收,我们只能对外开具13%的发票,大大的提高了我们的税负,给我们带来了损失,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我司于2019年6月份购买一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于此车辆为国内首台进口,尚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免税图册)。因按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自车辆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为此,我司在购买此车辆的当月先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手续。由于办理免税手续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手续,此车辆的免税图册于2019年8月才得以批准。请问,我司此种情形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办理退税吗?(据了解,此情形深圳、昆山等地可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纳税人可前往大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或通过下载“皖税通”APP进行实名采集。皖税通APP具体操作可联系0551-96543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你好,我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500万赔偿罚款。现在,我公司要针对该笔赔偿罚款税前列支,应该根据哪些资料列支、备查。
法院判决书是否为必须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与A公司间并不准备走司法程序,罚款赔偿数额经双方协商认定,并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烦请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