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关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您好,在线上申请缴纳首套房契税,是不是要提交房产、备案证明?
2.名下近期有购买两套房产,在缴纳契税的时候,是否根据两套房产的备案时间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
谢谢解答
办理契税申报业务,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额)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1)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的,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如您享受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者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公司解决政府需要,承接一处烂尾楼项目。原项目未取得土地证,且从2012年至今对违规外销售已6亿元,已收回4.5亿元(已被原老板挪用),销售单价从3000-13000不等。地上也已建造约10万平米。我公司承接后,摘地会以新公司名义摘,问:1、我公司后期税收按照一般计税征收还是简易计税征收?是否可以提前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2、被挪用的已收取的房款是否缴纳相应税款?是否收取滞纳金?3、向原已销售客户开具发票时,单价较低的楼房在税务系统预警时怎么办?4、原项目已建设的10万平米在建无新公司发票怎么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老项目是指营改增之前的项目还是已经开发过的项目?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新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能否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