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国有企业,目前已实行车辆改革,发放车改补贴,想咨询下,车改补贴的个税计算问题,另外,有关车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厦门市是什么标准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公车改革的国有单位人员,其取得公车补贴税前扣除金额,可参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标准扣除。
请问我司有一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转入在建工程待新的改造支出发生后,是否需要按照重新结转为固定资产新的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基础吗?即计税基础为原转入在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吗?
如果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司与境外A企业(个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境外A企业(个人)介绍境外B企业采购我司产品,并由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外负责协助维护我司与境外B企业的合作关系。对此,我司需支付佣金服务费(不超过与B企业年合同金额的5%)给境外A企业(个人),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内并无机构,也不居住在境内,A只需在境外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我司保持沟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规定:“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财税〔2016〕16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中央储备粮亳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与1995年11月1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出让金200万元,1995年12月6日交纳出让金180万,2007年5月10日交纳出让金20万元。一直没有交税也没有办理土地证,现需要交税办证。咨询内容如下:
我司以1650万元收购一家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万元,已实缴;问:1.是否需要代该外资企业境外投资方申报所得税?2.按-50万申报所得税?3.需填写什么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我单位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兼营国内运输项目,请问我们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超过总收入50%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国内运输部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这个属于现代服务业超总收入50% 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