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多层建筑的其中一层,尚未获取土地使用产权证书无法确定实际土地面,且暂时无法获取整个写字楼建筑面积,请问该种情况下如何申报土地使用税?能否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单位税额/写字楼总层数计算,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A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 ,注册地在厦门市,在南京市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9年10月用A公司股票对A公司和B公司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20年11月股票解禁后,两家公司员工个税由哪个公司代扣代缴?股权激励分摊的费用在哪家公司税前可以扣除?如在公司股票授予后,员工有工作调动,如原在B公司的甲员工2020年9月调入A公司,那甲员工股票解禁后的个税在哪个公司缴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请问佛山顺德破产企业如何开发票呢?顺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由托管单位向管理人移交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等,但未接管到发票章,因破产企业无人员,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无法定代表人章和身份证件。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清算拍卖变卖了不动产,请问在此情况下如何申领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涉税费问题办理的意见》债务人缴纳了破产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而产生的“新生税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出具相应票据,不能以其未清偿原申报税费债权为由拒绝出具票据。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若破产企业发生应税(费)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税费申报义务。
1、我公司名下有一些子公司,但任职人员的的工资由母公司统一承担,并由母公司缴纳工会经费,那么子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核定工会经费了,或者核定后每月进行零申报。
2、我公司规模不大,总人数20人,看广东省有政策规定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不缴工会经费。对于企业人数较少,且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河南省税务局是否有类似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成立注册了3家子公司,但是因为业务尚未开展,子公司工作人员由母公司人员兼任,即子公司人员的工资是由母公司发放的,母公司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问题如下:子公司有任职人员,但由母公司发放工资并扣缴个税,那么子公司是否可以不核定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07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
例 如:一个人工资8000-五险一金1000-个税50=6950元。是按哪个数计提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之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公司存在部分异地交流的员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租赁的住房作为异地交流员工的住房(会计列支非货币福利费),该向房租是否需要合并为该员工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