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您好,我单位与甲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按月分期付款,设备在第一期付款时交付到我单位,付款期限为12个月,1-5月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6-12月转为一般纳税身份,请问甲方给我单位开具的6-12月份分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我单位已是一般纳税人,且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是否就可以抵扣了呢?
我是2018年3月买的房子,当时房子还没盖好,我就交了全款 ,开发商只给开发收据,在2020年8月该房地产也交付我房子,也收取了房屋面积补差款,现在往开发商要发票也不给开,所以想了解一下开发商应该什么时候给购房者开发票了
自然人以321万元的价款通过法院执行局司法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原产权单位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443万元。自然人拍卖款321万元已经缴纳到法院执行局专户,没有土地出让金收据。自然人在办理不动产证后,以该宗土地(作价321万元)作为实物投资到自然人自己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自然人持有的不动产证已经过户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过户过程中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与取得时拍卖价款一致也是321万元(增值税税率3%,税款已经缴纳),该房地产公司已经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这宗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时,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司与其他公司在同一地块建造房屋,按所取得的产证各自建造之后,该部分有明确房屋价值可确定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但地下人防车位是共同建造且无明确成本费用,现按投影面积重新划分各自所属的人防车位面积后,请问该部分原值该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假如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退税,并且已经超过三年,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请问税务按税法规定不退税款,纳税人可在以后年度提出申请抵扣欠税吗?抵扣有年限时间的限制吗?毕竟多缴的税款,退税与抵税是两回事。
一、城乡居民应当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且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和费种认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个人缴费方式如下:1、委托代证缴费。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辖区村(居委会)处缴纳,并索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2、手机缴纳方式。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添加关注后,点击下面的微服务→社保费缴纳);通过支付宝缴费(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费缴费)。通过“河南省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缴费。3、银行网点缴费。通过14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洛阳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缴费。4、大厅缴费。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