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的第(三)点,从而认为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主行业是通信工程,经营内容其中小部分涉及餐饮业务,问题一:请问是否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二:餐饮业务若开免税普票,该餐饮项目成本支出也是普票,是否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其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请解答,谢谢。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公司为化工生产企业,有其他企业来我公司进行人员的产前培训,我公司需要依据合同开具发票,但我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培训业务,请问我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培训费”的发票,或者相关业务发票,应该怎样开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政府与社会民间投资签订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协议约定:社会民间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基准利率上浮30%固定利润,是否应按照贷款服务只针对收取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无须按照全部投入的资金加利息缴纳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年第15号)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农村客运车船,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营运路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端为农村乡镇或村组,以方便农民进城和返村,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客运车船。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不变,企业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与实收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此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转让一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这部分税款我是否还需要再申报?如果需要申报该如何填报?
如果企业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二手车交易市场申报缴纳的税款为自己提供经济代理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需要依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
A公司在郑州市通过招拍挂获取一宗开发用地,A公司又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三方变更协议,由A公司在土地所在地成立的全资B公司开发该土地。
该种情况下,2019年之前,土地出让金票据是开具给B公司的,但从2020年起,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再开具给B公司。
问题:土地成本可以在B公司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