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进行操作,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之后税费申报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行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我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存在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在享受该项政策、免缴增值税过程中,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专用发票的收入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开具普票和未开票部分我们申报为免税。
根据总局8号文,从文件的字面意思理解没有体现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专票就自动放弃免税权利等说明。7月中旬得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期间都不能开具专票,如果开具专票就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就必须将专票收回红冲。但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企业分别省内外等因素,专票回收问题困难重重。
这次疫情对我们交通运输业影响巨大,损失惨重,我们不能放弃国家对我们企业的政策扶持,请求税务总局能否给予我们一些能解决的办法?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某出口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额10000元,税务局向增值税发票的供货企业发函核实,回函为异常函,发票为虚开。
假设出口企业所管辖的税务局经核查该发票为善意虚开,请问该笔处理方式是1.进项税额转出,再按视同内销再缴纳销项税?,等于是税不退,再额外征收销项税。2.增值税申报表免税处理,企业不缴纳销项税。同时不予出口退税。
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为永久性钢混结构,且封顶,按照生产工艺分别有:用来储存石灰石和粘土的原料库、储存混合生料的均化库、储存混合熟料的孰料库、储存水泥成品的成品库,均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你好,根据如下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建设厂房,还没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出租厂房,按规定是否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次月是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比如是10月出租房产,是11月所属期才申报房产税还是11月申报期就得申报10月所属期的房产税?谢谢!
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第三款:“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里面的“研发费用”是指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归属于当年的费用,还是指当年实际支出的费用,还是二者均可以被认定为当年的研发费用?
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是否是指全部环节都免税,还是说销售给消费者时不免税?
2.一般纳税人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销售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吗?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适用此政策,比如说做园林绿化的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