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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我公司提供代销业务,为厂家代销产品,我公司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并代收货款;向厂家收取代销手续费。由于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是否由我公司向最终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厂家

我公司提供代销业务,为厂家代销产品,我公司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并代收货款;向厂家收取代销手续费。由于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是否由我公司向最终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厂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职工教育经费附加0.5万元)我选择劳务派遣差额简易计税,是不是就10万-9.5万元 只需对0.5万缴增值税?

职工教育经费附加0.5万元)我选择劳务派遣差额简易计税,是不是就10万-9.5万元 只需对0.5万缴增值税?

劳务派遣差额缴税的问题。a是我上级单位 我是b,我派遣员工去a上班,a给我10万元(实际发生支出9.5万元,其中员工到手工资5万,交个税1万,单位加个人五险一金2万,工会经费上交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附加0.5万元)我选择劳务派遣差额简易计税,是不是就10万-9.5万元 只需对0.5万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

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

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产生的代垫运费,在销售或加工合同中将商品或加工费与运费向采购方一并收取,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运费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与采购方之间无单独的运输合同,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代垫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第1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是否不适用该规定,代垫运费到底算是价外费用开票还是算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开具运输费发票,但问题是签订的是货物销售或来料加工合同,合同内分别规定货物或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并未签订独立的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股东也是员工,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什么时候缴纳?

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股东也是员工,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什么时候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 )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注册和临时纳税人区别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注册和临时纳税人区别

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注册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已经表明,有偶然性纳税义务发生,此自然人从逻辑上已经是纳税义务人,本身应该是临时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免除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注册自然人以后,还需要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这个行政审批存在重复繁琐,不符合国家对于便民办税的初衷,而目前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表,是按税务登记的格式复制的,申请表中很多事项,临时纳税人没有或者填写不了,为何不能重新设计临时纳税登记表,这应该是一个懒政。希望浙江税务予以修改更正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的土地指标费,是否可以列入成本?

房地产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的土地指标费,是否可以列入成本?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土地时,应当地政府要求向政府交纳了土地指标费,并收到了先关财政票据。
请问,该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新增医保登记过信息,还是不显示信息,不能参保

新增医保登记过信息,还是不显示信息,不能参保

    缴费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做过参保登记,缴费人信息会通过社保交互平台上传至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在社保费申报缴纳模块没有找到该缴费人的信息,一般是因为社保未传递参保信息。如果您已经登记过信息,但缴费时不显示信息,则说明医保信息未通过信息平台传递至税务机关或与税务机关自然人登记信息不匹配。具体相关事宜您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参保地医保部门进一步确认,社保热线12333。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是否可以用于建筑业,在河北省内从事建筑行业跨市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征管法51条,纳税人发现多交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3年内发现可以申请退还。如果发现时间恰好赶在今年3月5日,因为疫情,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

征管法51条,纳税人发现多交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3年内发现可以申请退还。如果发现时间恰好赶在今年3月5日,因为疫情,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

征管法51条,纳税人发现多交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3年内发现可以申请退还。如果发现时间恰好赶在今年3月5日,因为疫情,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发布时间:2021-10-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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