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条内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地合同时约定,政府以成本价购买房产用于拆迁安置,与实际的公允价值差额较大,请问这个差额是否属于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拆迁补偿费?能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
第三十九条 拆迁补偿费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2.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您所描述的业务文件未明确规定,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一、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 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商品,同时收取商品加工费和运输费,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且运费发票开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受托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为30吨级重型货车。该业务签订加工费合同,合同内分别列出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加工企业可以给客户分别开具加工费和运输费发票吗。该项运输收费应开具运输费发票9%税率,还是应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加工费13%税率发票。因此类业务普遍存在,望答复。该运输真实存在但非开票企业运输也无运输资质和运输车辆,属于加工企业委托运输企业承运并与其结算运费,由加工企业向客户收取加工费和运输费(两项运费并不等价),涉及加工企业开票是分别按加工劳务和运输服务开票给客户,还是需作为价外费用按劳务费开具发票。即涉及运输是否真实的定义问题。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2日通过你12366致电湖北省税务部门,反馈9月28日在商家购买不开发票,无证经营的问题,说15个工作日内给我回复。今天致电客服说是15个工作日内,还没有回复,叫我继续等待。
消费索要发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力,希望部门能够尽快答复,后期手机很难在售后享受任何售后服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