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如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贷款主体是否限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一般的工商企业和自然人作为贷款主体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好,A为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甲把他的份额转给我们,请问,针对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谢谢(之前在工商办理变更手续是:先退伙在入伙,现在工商手续变成只有入伙,然后在入伙协议里面写了是原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我们,请问这种操作对于税务局来说有影响吗?)谢谢
现在政府出让土地文件中以“达到限价后,竞得人以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比例给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竞拍土地条件。请问:1、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2、如果作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确定? 3、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实行买房送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出房款和车位款,房款为房子和车位全价,车位先做一正数再冲减负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视同销售,车位另外再按发票上开的正数金额重新算一次销售收入,还是在开具的房款金额中剥离一部分算做车位价格?
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断人员是否符合计入发开间接费用里的人员工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若您公司销售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那么此时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1.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