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甲为一般纳税人,有房产A和房产B均用于商用。A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B的土地于2016.4月以招拍挂的形式取得,自建房产落成后为2016年5月后,增值税为一般计税方法。由于A/B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所处地理位置、业态组合、营销方式和管理团队均不同,现甲拟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将房产B和其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划转至乙公司,并获取子公司的股权,请问:1.房产B划转过乙公司时,是否增值税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不征?土地增值税按财税2018-57暂不征?契税按财税2018年17号免征?印花税按财税2003年183号免征?企业所得税按2014-109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对税局回复需要缴纳土增税有异议,根据208.57号文件: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补充相关资料:房产所在地为佛山南海狮山,非房地产企业,为民营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划转。
甲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而成的国有控股粮油购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5年甲公司将从农户收购的小麦销售给经营粮油购销业务的民营企业乙有限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将这些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司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申请了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的资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税费?有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谢谢。
我单位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运行,2020年1月申报了12月的工资,但是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在2020年1月。我的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基础是如何申报的呢?我的思路是 工资总额 填列 12月工资数,在职员工 填列12月员工人数除以12,年平均工资填列 12月员工平均工资*12,这样可以吗?
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2017年起杭州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拍配建安置房面积,竞拍配建安置房无偿移交指定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移交环节,由房地产企业向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按一定金额开具发票,以便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竞拍配建安置房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房使用。
购买方(公司)车辆己上牌、己申报车辆购置税、己抵扣,由于购买方大批量购买,与销售方协议返利给购买方,销售方可以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现实际收款重开吗?如果可以,流程怎么走?需要那些资料?或是可以部分冲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流程又该怎么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的电力安装施工企业,现有个人用户委托我们公司施工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请问,他是个人,我们可以给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