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目前本人将房屋(住宅;成都主城区)赠与父母
1,在当下政策的赠与给父母(直系亲属)操作,是否是只需要缴纳房屋价值0.1%印花税+3%契税,共计3.1%税费即可?
然后百年以后本人(直系独生子)继承父母的该受赠住宅,继承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税为多少
某炼钢企业,自行采购废钢,然后通过安徽元辰可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开票,元辰收取票点,全额纳税,然后拿财政补贴,这种行为是属于代开票?还是虚开?或者其他骗取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公司部分外派西安、广州办事处人员在当地有缴纳国家要求的医疗保险同时要求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这部分是否允许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等等都是在福建的总公司。
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社保系统里附加的由税务代收缴纳社保局的,一个人9元左右。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皖分公司。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我单位是资管产品的受益人。
我公司一个建设项目,对方为水电安装承包小班组,未与我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结束直接向法院起诉我公司支付劳务费,我公司能要求对方开具劳务发票吗?对方不肯开怎么办?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块地上,之前容积率是1.5,已建别墅未交付,后因破产重组等原因容积率调整至3.5,已建别墅必须拆除重建,请问已建别墅成本可以土增清算时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具体参保地所属区、在什么系统操作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