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6%,按月申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缴费人需要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缴费后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柜台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也可以通过山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查询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商业银行等投保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在2020年10月申报完9月的增值税后,由于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于2020年10月已经办理退税且收到退税款。我公司11月份申报所属期10月的增值税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情形。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系统提示需要从2020年10月1日起再过六个月且在此期间符合退税政策的才能办理退税。我公司认为,系统这样设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不符,依据政策应该在11月份给予我公司退税(受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现行印花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个类别,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请参考上述政策指引,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