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企业,当前滁州市稽查局已经下发处理决定书,税款(2013年)金额我司已经缴纳,当前电子税务局滞纳金金额比税款金额多16.8万元(我司当前未缴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该部分代建资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烦请领导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涉税软件技术咨询热线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对涉税软件使用方面的咨询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涉税软件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了重新整合,升级为全省统一的涉税软件技术服务热线0311-86112366,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接受处罚,可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须判定结构性存款是属于存款还是资管产品,如果是存款,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如果是资管产品,需要判定是否保本,如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现咨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企业外部工程施工人员包含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全额开具的发票。那么另外为施工人员支付的盒饭费用,请问:
1、本单位职工盒饭费应计入福利费吗?
2、为劳务派遣工支付的盒饭费,其工资并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于配比原则,盒饭费可否不计入福利费?因为企业福利费较高,本已纳税调增。
请参阅以下文件结合您的业务实际,具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我公司预收燃气款,是否可以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后期实际产生权责发生时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