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为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凭证,请问再次转让该土地,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另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应该为9%还是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某个人购进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税务部门告知为“异常凭证”,该个人便到税务部门重新代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重新代的发票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具体原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免税,是否需要个税申报?具体如何操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缴纳环保税,2020年10月份我司与一家专业资质的节能单位签署协议,环保税由对方承担,对方在我司厂区使用我司锅炉,为我司提供蒸汽,我司与对方结算蒸汽费用,环保税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变更为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开具劳务发票?
2、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用工单位是列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计入工程成本?
3、在所得税申报中能否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我单位为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存在另一施工单位,路桥施工,双方交叉施工,双方并无业务往来。路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破坏了我单位完成的水利建筑,双方就损坏部位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你好!我是一家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几笔超过以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对方也没有注销、撤销、破产清算等这些情况,我公司是否能够以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做一个备案记录后,就可以核销这笔账务。核销以后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要做纳税的调整,如果要做调增,因为我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其经营所得享受免税,那么这部分调增是否也享受免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