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问《土地增值税条例》中第六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中的职工福利费,指哪些具体的项目?交通补助、出差、是否可以计入,还有这个福利费可不可以有少量的餐费?
请问:河南省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在1.0以下,容积率指的是项目容稍积率,还是分期容积率,还是单幢楼的容积率,具体怎么计算,以及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房产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通过淘宝拍卖购买的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的税金是按照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还是按照税务局在该片区的评估均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特别是当实际成交价低于该片区评估均价的时候,应该按哪个标准缴纳?依据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扣除,现在才取得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凭证,期限未超过5年,请问,该费用能否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请问财税〔2003〕183号文中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企业自主进行的分立,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是否还需要贴花?
问题: A公司于2018年7月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同时约定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日期付款需要按0.03%/天支付延期付款利息。A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1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客户未在合同约定日付款。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0月收到客户按法院判决书支付的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对于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那一种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