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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郑州市土增清算,2012年至今普通和非普通住宅价格划分标准的文件

郑州市土增清算,2012年至今普通和非普通住宅价格划分标准的文件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豫财办农税【2005】15号)规定,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属非普通住宅。未公布标准的市、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属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二、上述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6月1日前购买的凡符合当地优惠政策的,应在7月20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新标准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对普通住房标准及非住房标准具体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是否计入销售额。

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是否计入销售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10-100)=10元,还是是12元[110-(10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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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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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

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

 1、陕西省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按240元标准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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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报销时以火车票订票信息截图复印件和同行人证明报销。那此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嘛

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报销时以火车票订票信息截图复印件和同行人证明报销。那此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嘛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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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的企业整体出售或股权转让,请问分别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个人投资的企业整体出售或股权转让,请问分别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因您前提条件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涉及下列税费:

    一、企业整体出售

    1.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2020年取得2012-2017年欠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2020年取得2012-2017年欠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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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新能源吗?车船税能否减免?

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新能源吗?车船税能否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车船税  

纳税知识

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的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的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能否适用上述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0-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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