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其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是否包含取得时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 如其他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取得含税价款122278元,购置时开放商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6363.64元,税额8636.36元,价税合计95000元。请问计算本次缴纳的增值服务适用哪种方法?
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返回原来产权人,为什么要交税,也就是说,交易不合法,依法解除,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为什么要收取契税,请问:难道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吗?
我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优惠政策,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请问,在分期纳税的5年期间,如果我司不再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或者上市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停止分期纳税,一次性补足未缴清的个税?
我公司在存续分立时减少注册资本,在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股东取得的对价是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还是视同撤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优惠政策,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请问,在分期纳税的5年期间如果我司不符合中小高新技术条件或者上市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停止分期纳税,一次性补足未缴清的个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具发票,此时申报增值税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在一般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要先进行预缴,再进行一般申报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老师,下午好!我想问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请问这里的存款利息是否仅指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因为贷款、债券、欠款均有对应的合同。活期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不包括在这里面,它并不属于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则免征个税。
请问湖北省内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