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1、此文件是否还有效?
2、关于文件的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文件中所说的意思是否是说,企业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如果部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部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那么租入这项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简易计税部分也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呢?
我公司2018年10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并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其他现代服务-仓储服务,并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请问是否属于2019年39号公告的四大行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享受加计抵减10%?如果享受,从什么时候算起?
残保金因税务局系统错误造成全额缴5万,实际缴纳是0,是否可以退款?如能,但是咨询分管税务所说是代收残保金,历史上从没有退过残保金,残疾人协会说是只评定情况属,不管这事,是残疾人协会退款,还是税务所操作退款?残保金退款有相关政策条例吗?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应税业务),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处理方式:
公司采购的办公家具、器具符合税务上固定资产的界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该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可以全部用于抵扣。
这种做法是否准确。
【基本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2):购房者凭政府发放的“XX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支付购房款
3):“房票”为政府发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贴凭证、被拆迁人可用“房票”购房,房开企业收房票后再与政府结转款项
我们是销售船舶电机的,有时候收到国外客户的申请要求我们给他们的船舶在停靠中国口岸的时候对船上电机进行维修和更换,有时候是国外客户的终端客户在中国,让我们给他们的终端客户提供电机维修和更换。所有的费用由国外客户付给我们,但是用到的电机和配件是我们根据需求提供。所以就产生了订单和货款从国外客户处来,但是电机并没有出口报关而是直接送到他们的终端客户那里或者国外货轮上。请问这个过程中我们该如何交税?和如何收款?(我们发票是要开给国外公司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在限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期限内未全部交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能否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好,想咨询河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