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企业中标项目: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现在是建设阶段,款项全部由中央资金拨付,我企业不盈利,款项全部付给承建单位。项目完成后由我公司运营20年后移交政府,现在是想问一下财政拨款部分是不是不征税收入?
之前是开的财政局的收据,现在财政局不给开了,让找税务开票,问税务,税务最后答复说是开带税率的票,有红头文件规定只能开征税发票,
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水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部分在出水口前、后通过管道截留运输至某再生水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再生水,我公司污水处理劳务(截留部分水量)是否受此影响,增值税率由6%提高至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019年公司报到税务局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有差别,请问现在还可以更正吗?打12366问了说是公司去税务局就可以更正,但是问了县级税务机关,回答说他们没有更改的模块,已经无法更改了。到底能不能更正啊?
由于系统升级改造,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不再支持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四川省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扣缴申报表的更正功能,确需进行扣缴申报更正的,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但我公司项目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尚未取得补贴资格,无法向电网企业开具补贴收入发票,账务也未做收入,将了解,后期如获取补贴,将按发电量所属期向电网公司开具同期税率发票;我公司是否应该在补贴发票是未开具的情况下,同步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同时是因前期未申报收入,需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会不会产生滞纳金?
被执行人,只有购房合同,未缴契税、未办证、未交大修基金、未交房,未取得购房发票,被执行人和开放商的交易行为未完成,房子目前在开放商名下,我是刚需,没有房,我拿这法院的裁定书 过户需要交什么税,应该是首次登记,只需要交一次契税就可以了。
如您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条款,我公司股权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公司名称由收购前“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更改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均未发生改变。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