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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多次咨询陕西税务回复总是答非所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成交价格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取得的财政票据也不属于可抵扣的进项凭证。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拖欠工资,本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工资,是否可以按实际月工资额逐月扣税?

公司拖欠工资,本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工资,是否可以按实际月工资额逐月扣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在缴纳契税时首套房的标准是什么?是全国一个标准?还是各省自己定标准?

在缴纳契税时首套房的标准是什么?是全国一个标准?还是各省自己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现A公司需要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发票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列支凭证,A公司应向高校还是向张三取得发票呢?

现A公司需要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发票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列支凭证,A公司应向高校还是向张三取得发票呢?

厦门税务局,你好。

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

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A公司,持有股权10%,知识产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该高校将A公司股权奖励给学校老师张三。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享受该优惠。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自然人客户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模块中已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代扣代缴模块还用申报综合所得吗,原因是什么,麻烦解释一下。

自然人客户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模块中已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代扣代缴模块还用申报综合所得吗,原因是什么,麻烦解释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综上所述,如果纳税人只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生产经营所得模块中预扣预缴据实申报;如果纳税人只取得综合所得,只需要在代扣代缴模块对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据实申报;如果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取得的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需要分别在生产经营所得模块和代扣代缴模块进行预扣预缴据实申报。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了一部分住房,是不是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来减少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了一部分住房,是不是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来减少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一)开发项目立项,中、投标文书资料。(二)开发项目应税面积证明材料。(三)开发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及房屋分布资料。(四)商品房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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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银行业的水利基金计税依据为上年度的利息收入的0.04%,请问利息收入是否包括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银行业的水利基金计税依据为上年度的利息收入的0.04%,请问利息收入是否包括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供热企业每年10月份收取取暖费,供暖期限到次年3月,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请问供热企业每年10月份收取取暖费,供暖期限到次年3月,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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