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第二条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二)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三、……(三)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吗,还是根本就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现在刚取得了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下一步需要去税局进行税务登记吗,后续做什么税务工作,请指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我单位拟与其他合作方新设一个公司,我单位控股,我单位的出资额是部分现金+部分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单位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转让给新设的这个控股公司(部分员工一并转移到该新设公司,因该土地是多年前取得,与该土地相关的债权债务均为0)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4月份开了一张正数发票,10月份开了一张对应的负数发票,请问10月份的销项负数金额归属是10月份还是4月份?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不含税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您好!老师,我于2020年10月23日,在微信上缴纳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80元,收费单位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订单号是:1202010232481972。缴费成功后登陆支付宝发现显示的缴费地点是周口郸城的与实际的居民医疗地点郑州不一致。现在需要退费,咨询具体的退费流程(包含退费流程、退费地点、退费时间)。
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注册地在安徽省,经营地在苏浙两省,在苏浙两省承接广告业务并在那里给客户制作安装。
请问:我们能开具注册地(安徽省)领购的发票吗?(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外省),注意是“开票是在注册地开具”,我们并不跨地区携带所领购的发票并开具。如能开具,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不能开具,请提供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按照财税〔2012〕85号第四点规定计算。
我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来投资购买园区土地,因用地指标紧缺,土地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接手续,但政府允许我们在土地上先做施工,这样的话我们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开始时间是怎么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的是按照与政府部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我们没有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长期未对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相关财务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