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期存在留抵税额,并符合税法规定并办理了退税,咨询该退税金额能否在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期间缴纳附加税的时候在计税基础中扣除,财税2018年80号文中并无对扣除的时间节点有要求。
②如果假设只能在确认收入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才可在附加税计税基础中扣除,再如果企业增值税税负为3%甚至低于3%,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进项留底退税对应的附加税是直接以退税的形式退还企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代开发票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相关规定。
关于《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请问18年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正式文件了吗?现在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按哪个文件执行?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您所述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财政全额资助的特殊缴费人群,建议可联系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核实参保信息。正常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不会传送特殊缴费人群的城乡医保缴费数据至税务局。
缴费单位在增员发生“存在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相同,但姓名不同的人员”的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原因,一是缴费人到社保部门参保登记,采集基础信息发生错误,同一身份证号对应两个缴费人姓名,或者同一身份证号进行了重复参保登记,但姓名登记信息不一致;二是同一身份证号对应的缴费人在社保系统、税务系统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旗县(含)以上税务局应会同同级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我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实际建设利用了其中约10%的面积,其余90%未利用公司进行了绿化种植,绿化种植部分未围档并向社会开发,请问我公司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仅就建设利用部分交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报批确定应纳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