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6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我单位为食品生产工厂,购货单位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且合同中注明采购食品为员工福利发放。我单位是否可为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公务费用、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扣除具体标准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本公司下发的标准执行?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会计账簿具体设置问题您可参考财政部门及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到税务局做挂失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这个没有写要不要挂失,现在碰到的情况是揭阳的按这个执行不要求挂失,广州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按整份丢失挂失。
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问题,例如2019年5月取得合规的员工差旅费飞机票行程单,当年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10月发现可以抵扣还行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您销售农业用无人机导航系统若属于农机范围,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