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奖金次年年中发放,如奖金不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计入本年综合所得还是次年综合所得?次年5月31号之前发放和之后发放的本年奖金是否有区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在2020年对应月份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将本人个人名下的一宗土地,过户到本人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人是该公司法人)名下,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具体如何办理?
第一,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的问题。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具体账务处理您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份,如果倒推6个月,即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份——2019年12月份是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额,其2020年1月份之前并未办理过增量留抵退税,自2019年3月底以来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0,应予办理的的退税额应是2019年12月份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7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还是还是2019年12月与2019年3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这个蓝字发票金额范围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为南阳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目前建设一幢纯商业项目(无住宅部分),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政府人防部门,企业有经营管理权;一部分是公共配套(地下建筑面积大于人防规划要求建设面积部分)地下车位,这两部分都没有计入预售许可证面积中,也没有计算容积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这两部分地下无产权车位公司在经营时,一部分用于临时停车经营管理,一部分车位与客户签订一定期限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两个文件中的征税范围是:转让..房地产收入,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收入,还是转让房地产的使用权收入?我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殊性重组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请问:吸收合并前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8%股权,吸收合并后: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98股权,B公司注销。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选择特殊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即可?
一些单位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已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如属于不合规行为,企业如何维护索取发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