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我们企业是回收建筑垃圾,通过机器洗砂机、人工筛选出砂石,请问是否符合财税[2014]57号及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每日一问】
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扣除?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近日企业破产申请注销,现正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但我公司目前帐面上结存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4万左右,请问: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可以申请退还吗?如果不能退应如何处理?
【每日一问A、B】
A、甲企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B、甲企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我公司是商业管理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及企业管理服务,成立时间是2019年03月28日。成立以来一直未有营业收入。于2020年07月开始取得收入,取得的收入符合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要求。那么可以用2020年07月至09月的收入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基础吗?是否可以自2020年10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疫情防控,2020.3.1-2020.12.31减按1%征收增值税,2020.1.1-2020.2.28仍按3%征收,是否有所变化?
因为目前我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通知,去办理1-2月的退税,也让按照1%去缴纳的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乡镇补贴、车补、年休假补贴、值班费、效能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招商等奖金,有哪些需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哪些不需要计缴?
运输企业从个人手中购买一批二手货车(购买的车辆已取得二手车发票,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另外,部分二手货车使用年限已超过3年,还有几辆车的使用期限没超过3年),请问企业购买上述二手车辆后能否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能计提折旧是否区分已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