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我们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进行土地房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来购买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计算在土地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测算时进行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四条第四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和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请明确定义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的范围,例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泥专项资金好理解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机构使用的是财政收据收取勘察设计、白蚁预防等服务费,是否属于政府性行政规费。
2013年在广东惠州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刚开办用我的身份信息做了财务负责人,当时只是兼职,后来公司更换法人,我也没负责公司的事了,只是做了工作交接,税务局的留底信息没有更正,现在原企业已经非正常户了,电子税务也被锁黑名单了,我的身份信息还挂着,要如何取消早已没跟原公司联系了。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要求按3%税率缴纳,企业根据陕政办发〔2017〕10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第八条,实际按每平222.5元缴纳市政配套费,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240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是否恰当??
咨询冷库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问题,1冷库建筑成本、2分摊土地成本、3制冷设备成本、4全自动智能仓储设备(智能货架、运输、搬运系统)成本。我理解应包括前3项成本,第4项成本可以不计算在内,不知对否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前几年在淘宝购物,当时没开发票。现在想补开往年发票,许多淘宝商家拒绝,并且提出以下说辞:
1、往年发票不能开
2、发票税款需要买家承担
3、只能开纸质发票,发票运费由买家承担
请问淘宝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要通过什么途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