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租赁变更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当期损益。此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适用哪份文件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您可携带身份证件在安徽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我公司与北京一电信公司签订了“河北某地市至北京96芯光纤传输项目使用权采购合同”电信公司建设完成后,我公司支付该项目10年光缆、传输设备使用费及管道机房租用费。
电信公司说只能给我公司开具电信服务费用发票,但根据合同及业务实质,我认为电信应给我公司开具租赁费用发票。请问根据税法规定,应该开具何种发票?请给予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关于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中“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如果纳税人在市区有自有住房,在本市所属县工作,租房可以享受扣除住房租金吗?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部分项目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部分项目如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等仍需要报送备案资料,具体需根据企业实际业务确定。
我公司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代交社保业务,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开的5%普票-服务费和5%普票-代交社保;另一家开的6%专票-服务费和0%普票-代交社保。
请问老师,这个可以吗?符合财税〔2016〕47号吗
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是在12月25号 二十三点59分之前缴费 可是在10点多的时候就无法缴入,导致医保无法生效 造成的后果无法处理 ,是不是在1月1号能继续交2021年的 医保费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终暂停办理部分渠道税费征收业务的温馨提示》
一、暂停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29日00:00,全省税务系统将暂停办理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河北税务手机APP申报缴税(费)、代开发票和电子退更免业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业务,办税服务场所银联刷卡缴税业务。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