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设立在合肥的房开子公司,现名下有一个房产项目,政府要求在建房土地之外的四周修建道路【也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请问这5000万的成本可否在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作为扣除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XX快递公司,根据2020年8号公告提供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对企业服务部分开具快递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居民个人部分开具快递服务普通发票。专票部分做应税收入,普票部分做免税收入。2020年4号公告,同意项目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请问这条政策该怎么解读?是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享受免税,还是说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开具专票,其他的可以开具?那该快递公司的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红冲对企业开具的专票才能享受普票部分的免税?
请问安徽省阜阳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上述税种中央和地方对税收各自分成的比例是多少?划分税收分成的相应政策文件名称可以提供一下吗?
根据国发〔2016〕26号规定:“二、主要内容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具体阜阳市各税种分成比例暂未查询到文件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司于2020年12月进行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从西安市高新区变更到了经开区;因为考虑到公司还有从社保中心申请的稳岗补贴没有到款且一直处于初审阶段,所以我司想等到2021年3月补贴到账后,再做税务关系跨区转移,这样可以吗?之前打了12366,回复是30天内不转移会有罚款,所以我想问一下,是国家强制必须要在30天内转移吗?
我于12月17日留言问题,关于政府补助是否要交增值税的问题,税局于12月22日的回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贵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我看不明白是不属于“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情形还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情形,请进一步给予指教,谢谢!还有就是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提供的样品和提供的研发服务如何开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开发B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预缴100万,请问申报销售A项目收入增值税时是否可使用B区预缴款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使用预缴增值税抵减是否不分项目不分收入类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