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办理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享受契税优惠的,需要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具体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今天去税务局办发票增量业务,税控盘被抄报了,回来后发现已开发票不能作废,但是我已经把作废发票对应的正确发票开了我要怎么办,影响正常发票使用吗?必须跨月开红字发票吗,刚好是12月了,跨年作废会不会影响税务申报工作,重点是对应的正确发票在作废前开了影响使用吗
您好!有关规定,说月度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那还有关规定说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减半征收,是哪条政策?一般纳税人城建税可以减半征收吗?可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规定: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请问国有企业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投入,该补助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20年2月享受过一次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20年12月开始我们公司有新的产品(含软件产品)开始取得收入,我司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时候,存在无法备案的情况。
请问曾经享受过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适用政策不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8号公告),如何才能新办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请问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乡镇工作补贴及公务员考核优秀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有两个公司共用我们公司的变压器,电业局每月与我公司结算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公司向其他两个公司收取应分摊的电费,他们向我们所要发票。
请问,我公司可以给他们开具电费发票吗,开具电费发票需要特除资质吗。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项目开发共计20万平米,其中15万平米为住宅,5万平米为自持用于养老院用房,缴纳土地款后,政府返还一半土地款用于养老建设补贴资金。请问,1、我们计算增值税时,能否从销项税中扣除全部进项税,就是养老部分产生的进项税能否也一起扣除?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销售价款中扣除土地款,我们是按照返还前的扣还是按照返还后的扣除?3、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按照返还前扣还是按照返还后扣?请给予答复,并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谢谢!
我公司为专营供热企业,会取得政府给予的供热补贴,一是按入网面积计算的供热补贴,与取暖费价格无关;二是政府要求提前或延期供热给予的补贴,请问这两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