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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因为更改了营业地址,同时涉及到缴纳金库的变更。请问在网上如何将原来的三方协议作废,并重签协议?

因为更改了营业地址,同时涉及到缴纳金库的变更。请问在网上如何将原来的三方协议作废,并重签协议?

     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 -【网签三方协议】模块,如需新增三方协议, 则点击“增加” 按钮, 也可点击“查询” “修改” 、 “打印” 按钮对已有三方协议进行相关操作。具体操作可联系系统运维方核实,提供电话:0551-96543/95113。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本咨询平台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您所提交“手续入账问题”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怎样开具不欠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

怎样开具不欠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是养殖企业,需要经常购买牲畜用药品,而从药品厂家直接购进价格高,从药品经销商处购进价格低,经销商又是个人,因此我公司把款打到个人卡上,再由经销商个人交给药品厂家,药品厂家直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

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

我司委托他人新建房屋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因彼时尚未完成工程审计,我司按会计准则要求暂估房产原值入账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

根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又根据: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已足额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金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已足额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金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已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从中扣减部分风险金留待次年汇算清缴之后发放,这部分风险金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按2017年37号文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

按2017年37号文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

12366税务热线答复:按2017年37号文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答复:只有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票面金额的9%税率抵扣。那么我应该听谁的?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广告业务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告业务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制作及广告发布是否可开具广告费发票?客户收到该发票是否可计入广告业务宣传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的开具原则为据实开具,如您有相关业务的发生即可开具该项业务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发布时间:2021-11-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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