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卖方销售机器设备给买方,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卖方自合同签订之日收取定金20%,货到买方后付款70%,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支付剩余10%。现买卖双方关于结算方式产生争议,卖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分期收款方式,买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预收款结算方式。请问,关于卖方收取的定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预收款?按照税法的规定,卖方应当什么时候履行纳税义务?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特色业务”-“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办理,并进行相关办税人员的实名认证。
首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需先通过“登录”-“账号注册”,完成后可登录,并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您好,我在一家代理记账公司上班,为了工作方便,所代理的公司的办税人员都是我,但是已经离职很久了,一些公司仍然不变更办税人员和买票人。担心以后会对我产生风险。目前个税app只能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申诉,办税人员及购票人无法申诉。去税务大厅,被告知需要有新的人才能把我的实名取消,但是原来的公司不配合。。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在个税app上增加办税人员和购票人的申诉。。
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请问多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回企业吗?另:如果可以退还,是在注册地进行退税还是再预交地进行退税?烦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答。北京市税务局对这个有明确的的回复是可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为什么恩施税务局不予以退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请问多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回企业吗?另:如果可以退还,是在注册地进行退税还是再预交地进行退税?烦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答。
单位取得携程网、航空代理公司或者旅行社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费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按发票上6%税率抵扣还是按9%计算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