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那么企业申报残保金时 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包含 退休返聘人员呢? 请明确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如研发部门实习生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以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一、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如何交税?
请问,一家注册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二、请问公司对国外支付的展位费3000多美元要交所得税吗? 专管员看到汇算清缴有对外支付的,就说要交,我就懵了。
三、企业支付报销的汽车使用加油费金额,同企业营业收入之间是否有是法规定的比例约束?
四、咨询您一个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A公司为提供检测服务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下月5号之前对完上月的账,确认上月提供给B公司检测服务的应收款项。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认应收款项之后吗,也就是下月对完帐以后再申报增值税?
那本月确认收入的时候就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下月确认应收账款之后再申报纳税了。
待转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没有关系吧,只有真正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候才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我司1-6月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1-9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负的20万(-200000.00),税务部门是不是在10月份我司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后,将我司1-6月累计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在接到我司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企业以前年度应未取得发票的,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向境外企业支付展位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向国外公司支付在展会在国外举办的参展费用,需要替国外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转让未完工在建工程(已办理项目立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按转让全部价款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抵扣勾选统计-历史属期数据统计,可以对近一年内的汇总明细数据查询和下载。查询历史抵扣数据属于系统操作问题,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航天金穗公司、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历史抵扣数据,如您使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或拨打400-611-2366热线向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详细咨询。如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可以拨打95113热线向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