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公司内部道路铺设工程建设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按审计金额对方给我们开来发票,如附加图中所示。请问下,这个发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认为是工程款,是经营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不应该由我公司扣缴个税,不知道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问题:上述内容“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例如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后,将A公司控股子公司B公司的10%股权无偿划转至甲公司,应适用《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特殊税收处理,按账面价值入账;后因未满12个月,甲公司将所持A公司90%股权对外转让,导致原无偿划转持有的B公司股权不再适用特殊税收处理,按上述40号公告内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甲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请问甲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指的是对A公司还是B公司。
湖北省麻城市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多年,企业一直未缴纳社保,现职工离职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但投诉到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后,两部门均相互推诿,职工求告无门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移交税务部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去年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等时间过了才知道可以转。不知道今年或者明年会不会再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了
我公司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0,是新办企业,按规定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中仅可以申请电子普通发票,未找到有电子专用发票的选项,请问目前河南省税局如何申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我公司2020年有一批专用发票,当年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勾选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当时在进行申报时,附表二未提取到进项税额,即按0进行了申报,根据我局往期的回复(见附件),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申报的。
问题1: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国家税务总局【2011】78号所要求的申请表?或者说可以直接申报?
根据总局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内容,研发费用只需按大类填写,但需编制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备查,该表中的研发费用在大类下还有小类,两者间怎么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第三条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文件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