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经核实,目前郑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测试期,测试期间可以缴费,正式缴费开始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您可关注郑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郑州税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城乡居民医保缴纳通知。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大本下来了,产权人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然后安置住户办理房本时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交,属于哪一类征税范围,属于房租买卖?还是什么?土地性质是划拨的。此房屋缴纳契税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和正常过户吗?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4月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且已经收到退税。现在进项税额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且其他条件均符合(2019)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问:本次申请留抵退税额,是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还是以2020年4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20年4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根据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1、"制造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若觉得此方法不方便,可否选择按照原办法,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率)?
1.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 比如汽车租赁,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15万或者季销售额免征45万元的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范围面全部免征,超过免征额月15万或者季度45万,是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还是就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
您好:
1.关于总局这边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如何解读?是否可以理解成职工或个人因自身学历不足而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这种情况应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且不得向公司申请培训经费。
根据国税函【2009】587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费范畴。那么是否与财税【2015】78号文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范畴一致?是否可以认为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是否属于垃圾处理处置范畴?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78号问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优惠政策?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类似为“建筑服务*玻璃更换”,但是去税局代开的发票无货物大类前缀,货物名称仅为“玻璃更换”。 那么请问 这样开具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收票?
一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