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我公司购入二手车,按照车购税发票金额支付给前车主车购税,我公司是否可就前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将二手车车购税企业所得税前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与纳税人电话联系,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具体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是否能与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后,可以再叠加享受新政发〔2012〕48号规定的民族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生地”、“熟地”如何界定?有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类文件?若认定为从“生地”变为“熟地”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20%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将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加工成梯次利用电池还要缴纳消费税吗?如果要缴纳,可以扣除新铅酸电池销售时已缴的消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实名关联关系维护 (二)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见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您好,我今年8月开始首套还贷,9月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比方9月申报通过,也就是9月分开始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一直到240个月(一直还贷的情况下)?还是只有报申报前已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