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请问我司取得的该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三条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通过拍卖所取得的工业用地及建筑物,作为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我们这近期买了一块地,营业执照是30年,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5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是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我们的土地按最低10年摊销可行吗?
我们是屠宰鸭子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鸭子)的取得目前是两种情况,一种是跟农户签订养殖合同,我们提供苗料药,农户养大鸭子我们回收;一种是在市场直接采购鸭子回来宰杀(因为都是个人客户很难取得发票)。问:第一直接在市场购买的鸭子宰杀形成冰鲜鸭子直接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网上有些说适用财税2012年75号文,但是该文明确写了是批发零售,我们是屠宰加工企业能否适用该文);第二如果适用该文但是我们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鸭子有没有取得发票如何解决?(对方也不愿意去税局代开嫌麻烦);第三如果适用该文,如果我公司屠宰后销售这些冰鲜鸭子,开出的普通发票,按照该文规定客户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如何才能让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呢?(因为有些客户是食品深加工企业,购买冰鲜鸭子需要抵扣进项税,否则增值税就太高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我司购入的房产(自用),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其中房产原值的口径是指会计账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吗?包不包含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票)?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你好!EPC+O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项目以运营单位为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款付给运营单位,然后运营单位再把工程款付给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等公司,因为运营单位开不出建设方需要的设计或建安类发票,所以开票是由设计方、施工方直接开票给建设方。但是这样的话就会有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即资金流和票流不一致,请问这样对于建设方、运营方、设计方和施工方来讲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呢?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是网络货运的试点企业,我们和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后,通过自己的货运平台将运输交给实际承运人(符合条件的会员),我公司是否可以代实际承运人代开增殖放发票?我们将运输服务通过自己的网络货运平台交给会员承运是不是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的不得代开的自营业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