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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应客户要求,公司将原开给客户的尾款增值税专票作废,改开给了客户的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付款。请问这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应客户要求,公司将原开给客户的尾款增值税专票作废,改开给了客户的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付款。请问这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民营企业。我公司竞得政府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数块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民营企业。我公司竞得政府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数块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民营企业。我公司竞得政府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数块。我公司对其中两块地(A地块,B地块)投入资金50余万元进行了通水,通电,通路,并投入400余万元进行了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涉及A地块,B地块,C地块,D地块)。4块地均未进行地面附属物建造。随后,我公司将这4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与税局在土地增值税加计20%扣除的计算范围上有较大争议:
一、税局处理意见
税局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第二项之规定:(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税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允许加计20%扣除的界定范围是:仅包括三通50余万元和规划设计费400余万元两项支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允许加计扣除。
二、我公司的政策依据:2003年7月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编写的《新编地方税业务指南》第28页第2.3.3.2.4仅进行土地开发不进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项目: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进行“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的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
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取得土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现在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部分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吗?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现在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部分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现在我公司有一个项目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哪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现在我公司有一个项目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哪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我公司有一个项目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哪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知识

收到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单位、单价等信息,是否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能否抵扣,该发票是否合规有效

收到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单位、单价等信息,是否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能否抵扣,该发票是否合规有效

请问收到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单位、单价等信息,是否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能否抵扣,该发票是否合规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各位家长大家好,秋季班语数各30次课,一周两次。咱班上课时间为周一和周四晚(5:30———8:40)
报名交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 陆婉利 6216   9112  0052   5900  。
有问题麻烦私信我谢谢理解配合。
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3、请教一下,我们员工工作餐是快餐公司配送的,对方开了一个餐钦管理费的专用发票?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理费这个内容对吗?二是这个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这个文件中的规定,是不是跨省才需要预缴税,我们河北省的政策是跨地级行政区就需要预缴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我公司租赁写字楼办公,有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没有出租方房产税缴税证明,能否作为我公司成本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租赁写字楼办公,有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没有出租方房产税缴税证明,能否作为我公司成本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租赁写字楼办公,有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没有出租方房产税缴税证明,能否作为我公司成本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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