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业公司(类似于创业中心,租赁小办公室类型)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以将租赁,水电整体开票金额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的比例开具;双方合同中有分开约定水,电,房租的单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兼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销售水、电,则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并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投资一条新的生产线,现将外购产品发给厂家做新线的测试样品使用,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送给厂家的测试样品,产品金额20万左右。
这些测试是生产前的必要环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不在22号公告规定的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纳税人范围内,暂不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接下来,税务总局将结合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的实行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我司是厦门的一家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先跟香港的一家公司签订集装箱租赁协议,预计支付113万美金,那我司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税额?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请问,非居民企业按次申报纳税,当月当次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可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您好,我公司8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已认定一般纳税人,9月1日生效。请问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专票不能抵扣?从9月起,支付的房租(公司办公室租房)、网费(办公使用网络)这些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收到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其个体户没有开户行和账号,其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空白,能作为合规发票入账么?还是拒收 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开户行和账号填写个体户经营者账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