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个政策规定的是纳税申报地点,实务中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般也是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请问依据的是哪个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境外企业是否适用于上述免征优惠?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规划内的安置还建地块中,专门建造还建房用于安置被拆迁的原住民,在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如果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同等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差额扣除?
一次交易时,因为结算金额有问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果本次交易金额大,本次交易开具发票很多张,假设有20张的话,因结算有问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是可以只作废其中一张发票,其余19张发票不作废,重新开具,还是需要把该次所有发票都作废,重新开?不管是只作废其中一张发票重开还是20张发票都作废重开,均不影响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跟对方签署了临时工协议、劳务外包合同,并且没有固定合同金额。
这类合同需要缴印花税吗?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库”查看。如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纳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如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纳税凭证,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请您详细描述具体经济业务内容,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本人2009年在深圳富士康上班,每个月公司都有代缴社保,从工资里面扣出。然离职时正巧遇到政策变动,钱取不出来,还需要填报转回老家,当时没有填报。现在社保缴纳不上去,查无此人!很是焦急!忘能得到解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 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时曾改建厂房发生支出,但未保留相应合法凭据,请问可以就实际发生的支出部分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据以入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