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的契税,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打印契税完税凭证:自然人-办税-房产交易申报-完税证打印。
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契税完税凭证。路径如下: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013)1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上述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2年11月16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新城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需要纳税
转让土地的业务,母公司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办理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首次核定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请问:1、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给该公司发具发票?2、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给出政策依据,急盼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政策解读:(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价或评估价(从高确定)*1.5%税率。契税适用税率按以下文件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我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开票后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