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项目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
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
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
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财税2015年78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以前废料利用资源中有"转炉渣",转炉渣是从钢厂直接购买的。现因减少能耗,我们从其它企业购进经过碾磨加工的转炉渣,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
您好!我公司系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及矿产品、零配件等的销售。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几年并未开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但我公司于2002年对外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我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均取得了较高的分红收益,积累了较多的货币资金和留存收益。为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增加企业的利润,我公司近几年均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特定的数个企业并收取利息。我公司的资金拆借以银行基准利率为依据并参考市场波动确定,为合法合规的借贷行为。上述交易我公司均能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应借款方要求,我公司须向其开具利息收入发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非常普遍的商业行为,我公司近几年的拆借行为也是真实合法的,但因我公司非专业从事贷款服务,未面向非特定对象放贷,无法办理增加金融服务类的经营范围。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申领发票并开具利息收入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9年11月办理的营业执照,主营餐饮跟住宿。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6月份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怎么判断能不能试用加计抵减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之前有拨打过电话咨询,一直给我念政策,听的也不是很明白,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根据(2014国办发47号)文的依据执行这项业务。根据豫财农【2018】64号,《河南省动物防疫等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收到相对应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依据每头猪80元,处理多少得多少,“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收到相对应的无害化处补贴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缴纳请指点文件支撑,无需缴纳请指点文件支撑!谢谢
员工在人事办理入职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因6月份出勤时间较短,6月份工资连同7月份工资在2021年8月10日发放,在为员工申报个税时需要填入职日期,这个入职日期会影响到每月5000元的扣除计算,请问个税扣缴系统的入职日期,是指员工在人事办理入职手续的日期吗?
新疆的企业 由于供应商是浙江杭州的,客户大都是浙江地区的,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原则 在浙江丽水设立仓库,将杭州采购的货物直运丽水仓库存放,再由丽水仓库发货销售给客户(客户订货都是通过新疆公司订货的,仓库只负责收发货)
问题1:丽水设立仓库是否为认定为异地经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