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些省市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实际执行中,浙江省对于该类型的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7年取得一块土地(为毛地)不是净地,其中支付给当地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征收补偿费,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给我公司开具普通收据(三联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此补偿费做为土地价款进项增值税销项抵减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若是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税率为20%。因任职受雇由企业支付的,按工资薪金。请携带具体文件及申领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我想请问开具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买方地址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地址可以吗?还是保定市的前面不能加河北省三个字?购买方营业执照上面是没有河北省三个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个企业同一纳税年度能否同时适用风力发电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规定,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风力发电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您可以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1、已在省科技部分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能否享受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免税的政策?如果能享受,是直接享受还是先去税务局所得税备案后再享受,如备案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2、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发票开具的是“技术服务”而非“技术转让”,在政策享受方面是否会受到影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