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七)生活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可不可以填写企业自己发现以前年度的报税错误中少报的销售额,如果不可以,企业自己发现错误后如果补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规定: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你好,我们有笔预付账款坏账损失,是破产案件的,2020年法院已判决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及终结程序,会计上没做损失,事务所审计后审计调整做了损失,我们在2021年的账上借:未分配利润 贷:预付账款 ,请问我这笔损失是在2020年税前列支还是要在2021年税前列支,2021年分录改成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付账款
我公司生产镀锡铁的一般纳税人,商品代码72101200,部分出品、部分内销,其中出口部分使用CIF价格签订合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文件,从2021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8月1日起,我司的产品是属于免税不退税产品、还是属于不免税不退税产品?增值税怎样计算?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科目明细科目怎么记?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中,外购电脑作为宣传礼品随机赠送给个人客户,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每台电脑不含税价款为5000元,税额为650元(公司已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已全额抵扣此进项税金), 那么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又是多少?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后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我公司设立后将要开展第一笔业务,为了能顺利开展,我公司打算在纳税义务发生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便于开票,考虑到后期业务量较大,需要的专票较多,每个月想申请百万元版专票200份。在电子税局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申请,后被大厅审核人员从网上退回,理由是需要携带资料到大厅办理。后经向工作人员询问,初次核定专用发票,只能给批复5份10万元版的。若需要增加数量和提高开票限额,大厅无审批权限,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局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