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我公司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期调往子公司工作,随即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母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离职补偿金,这笔离职补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你好,我是个人,喊了几个人从公司接活干,公司需要发票,但是开的劳务要缴纳百分之二十所得税,一共就几千块钱。好几个人很多天干完,如果再缴纳个税,一天连二百都挣不上。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们到底要怎么开发票,或者怎么做,才能少交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您咨询的问题属于社保政策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了解详情。
社保费增员在当月1号-31号都可以办理,如申报后增员,补缴增员人员当月社保需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社保费减员必须在申报前完成减员,否则减员会次月才生效。
若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019年社保从杭州转到项城市,被告知只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而不能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问下现在可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特定条件吗?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您咨询的问题属于社保政策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了解详情。
(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请问:
条款中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是指实际付款金额还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还是发票开具金额,或者需要同时具备付款加开票?
我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我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司向承包方支付的承包所得是否可以在我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凭证是否为发票,如果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承包方需向我司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